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实验动物相关法规,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管理,促进实验动物资源的有效利用,结合实验动物中心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二条屏障环境与普通环境的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入驻人员及操作技术的培训、人员出入,以及伦理审查、尸体及废物处置、仪器使用等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一、 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 |
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屏障环境 |
小鼠 |
8元/笼/天 |
当天费用不足100元时按照100元/天计 |
含基础饲料、垫料 |
大鼠 |
12元/笼/天 |
普通环境 |
兔 |
15元/只/天 |
含基础饲料 |
豚鼠 |
15元/只/天 |
犬 |
45元/只/天 |
小型猪 |
45元/只/天 |
二、 培训费 |
入驻人员培训 |
200元/人 |
含基本培训资料 |
操作技术培训 |
200元/人 |
含常规耗材 |
三、 人员出入实验室费用 |
进入屏障环境 |
7.5元/人/次 |
含出入常规耗材 |
进入普通环境 |
4.5元/人/次 |
含出入常规耗材 |
四、 仪器使用费 |
呼吸机 |
30元/小时 |
含专机配套耗材 |
麻醉机 |
30元/小时 |
含专机配套耗材 |
其它 |
参照学校科研平台的仪器(对内/对外)相关标准收取或面议 |
五、 伦理审查费 |
课题申报 |
100元/份 |
|
动物实验 |
300元/份 |
限在本中心内实验 |
审查不通过返修 |
200元/次 |
|
六、 尸体及废物处置费 |
统一收集交由专业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
按照当年各校区尸体废物处理招标合同价格收取 |
任何单位、任何情况下均原价收取 |
第三条学校及直属附属医院的科研项目,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小鼠/大鼠)、培训费、伦理审查费按照收费标准的1/2收取;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兔/豚鼠/犬/小型猪)、人员出入实验室费用及仪器使用费按照收费标准的2/3收取。
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临床医学院及与学校订立科研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其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培训费、人员出入实验室费用、仪器使用费、伦理审查费按照收费标准的4/5收取。
第四条 糖尿病鼠、免疫缺陷鼠等具有特殊饲养要求的动物,其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按相应收费标准的1.5倍收费。
第五条 实验动物数量≥500只,且场地使用时间持续6个月及以上时,按照相应收费标准的4/5收费。
第六条 实验动物群养时,严格执行《GB 14925-2010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中规定的各类动物居所空间标准,且大、小鼠出生4周时必须进行离乳分笼。
第七条 若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和/或受周边市场变化的影响较大,经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审计处、财务处备案,可对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未纳入的其它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实验动物中心可与用户协商,并报学校同意。
第三章收费方式
第九条 使用课题经费支付的校内用户,在实验动物中心依据其场地使用时间和收费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并登记其经费编号以后,按照财务处要求在网上报账系统预先冻结足额经费,动物实验完毕一个月内根据实际费用修改此前的申报记录,正式提交财务处进行内部经费结算。
第十条不适用于前款使用课题经费支付方式的校内、校外用户,在实验动物中心依据其场地使用时间和收费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以后,在动物实验开展前一周内按照财务处要求,选择线上缴费、对公转账、银行缴款、到财务处现场缴费等多种方式缴足费用至学校账户。
第十一条用户需求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实验动物中心申报,如涉及增加费用时应按照财务处要求及时追加冻结经费或补缴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动物中心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