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及《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啮齿类实验动物的供种、引种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啮齿类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国内供种工作。
第三条 国家啮齿类种用动物的确定,由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提出,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质量符合要求、有关数据资料齐全的品种、品系予以确认。
第四条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负责发布啮齿类实验动物供种名录,包括动物品种、品系名称,质量等级等,保证根据生产单位的需要提供动物种子。实验动物的保种范围应通过国外引种、国内收集等不同方式,不断增加和调整,以满足我国实验动物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引种和供种
1.引种申请 由生产繁殖单位向种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引进的动物品种、品系、性别、数目、质量要求,以及供应时间等。引种单位应出具当地实验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繁殖许可证明及相关文件。种子中心接受申请后应于10 日内作答复。
2.供种协议 由种子中心与引种单位签定供种协议。内容包括:引入种子动物的品种、品系全称、质量等级、数目、性别、费用(动物价格、包装运输费用等),供种 时间、方式、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质量争议及仲裁等。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供种 向用户发出动物种子时,种子中心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
① 装箱单,包括动物品种、品系名称(近交系动物的繁殖代数)、性别、数 量、质量等级,包装运输方式,运出时间、责任人等。
② 种子动物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包括半年内的微生物及寄生虫质量检测和一年以内的近交系动物遗传质量检测结果。
③ 种子动物的生物学特性资料,包括动物的繁殖性能、生长曲线、主要脏 器系数、临床血液生理生化指标及其它特性等。
4.动物质量异议及索赔 引种单位对种子中心提供的动物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动物到达之日起20 日内向种子中心提出。经核实确系种子中心向用户提供不合格的动物种子,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予以赔偿,并负责更换合格的动物种子。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种子中心提供种用动物的质量进行仲裁检测。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是对种子中心履行供种协议争议的最高仲裁机构。
第六条
引种单位所引进的动物种子,只限本单位生产繁殖使用,不能作为种子向其他单位供应。单位自行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应报种子中心备案,在确定为国家种用动物之前。只限本单位使用,不能向其他单位供种。
第七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化工作,引种单位在引进种用动物后,每年应向种子中心反馈动物的生产繁殖情况、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般情况下,用于繁殖的种用动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更换。
第八条
为了保证我国封闭群动物的遗传异质性和基因多态性的相对稳定,由国家种子中心牵头组织,建立我国封闭群动物重点生产繁殖单位的种群交换制度。各引种单位应通过有偿提供或交换等方式,积极支持并参与这一工作。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